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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。拟实施中期以上(妊娠十四周以上)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,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证明。施行手术的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和登记受术者的件及证明。未取得证明的,不得施行手术。禁止遗弃婴儿。禁止歧视、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。
关键词: 胎儿性别鉴定 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终止妊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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